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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确定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优惠照顾

作者:admin 时间:2009-07-30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2006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照顾项目类别及分值已确定,优惠照顾考生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二级及以上运动员并经省专项测试资格认定合格的考生加20分;

⑵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及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10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照顾20分;

⑵烈士子女照顾20分;

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照顾10分;

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照顾10分;

⑸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10分;

⑹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照顾20分;

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照顾10分;

⑻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⑼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学员照顾10分;

⑽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第三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第四类,对口招生除参照执行以上优惠照顾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口考生报考对口招生,可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加20分;

⑵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加20分。

同时具备上述几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择其最高照顾条件之一,照顾分数不能累加。属优惠照顾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第五类,关于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的照顾问题,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凡属优惠照顾的考生必须于5月18日至19日携带相关的证明、证书,到县(市、区)招生办验证、登记、造册。市、县招生办须将享受优惠照顾的考生名单在5月31日前向社会集中公示,集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未经公示的,录取时一律不予优惠照顾。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示期间,将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省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一些优惠照顾政策是省内的地方政策,一些省外院校并不承认,请在填报志愿时认真学习院校招生章程,审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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